反垄断法司法解释的实践指引与规范要义
反垄断法司法解释作为连接抽象法律条文与具体司法实践的关键桥梁,在统一裁判尺度、明晰法律内涵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权威性的阐释,将《反垄断法》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操作、可预期的司法规则,从而为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提供坚实的程序与实体保障。
从规范内容审视,司法解释系统性地回应了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其一,它明确了垄断协议认定中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分析框架,不仅关注横向协议的明显违法性,亦对纵向协议及协同行为提供了效果评估的考量因素,引导执法与司法从形式审查转向实质分析。其二,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上,司法解释细化了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推定与反证规则,并对不公平高价、限定交易、搭售等典型滥用行为的表现形式与正当理由抗辩进行了更具象的勾勒,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其三,关于经营者集中控制,司法解释虽主要聚焦程序性事项,但其对审查标准与救济措施执行的阐释,亦为预防性反垄断监管提供了司法支持。其四,在民事责任方面,司法解释对原告主体资格、举证责任分配、损害赔偿计算等关键诉讼难题作出了突破性规定,特别是引入并细化了关于确定赔偿数额的证据规则,有效缓解了私人执行中“举证难”的困境,激发了市场主体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

在功能定位上,反垄断法司法解释兼具解释性与创设性。其首要任务是忠实于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在具体情境下的含义进行阐明。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竞争形态与立法固有的滞后性,司法解释亦在法定权限内进行必要的规则补充与漏洞填补。例如,其对新型网络垄断行为特征、数据垄断问题的司法考量指引,虽未创设全新法条,却通过法律解释技术为新兴领域的法律适用预留了空间,体现了司法能动性在竞争法治演进中的积极角色。
当然,司法解释的适用亦需恪守其边界。其效力层级低于法律,不能与《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与明确规定相抵触。在实践中,法官需将司法解释的规则与具体案件事实相结合,进行缜密的法律推理,避免机械套用。同时,随着市场竞争实践的深化与理论认知的更新,司法解释本身也需在积累足够司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动态的调整与完善,以保持其时代适应性与生命力。
反垄断法司法解释是我国竞争法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通过精细化的规则设计,构筑了反垄断司法审判的坚实操作基础,既保障了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也推动了竞争法治理念的落地生根。未来,持续关注司法解释的适用效果,并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其与立法、执法的协同发展,对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具有深远意义。





